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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色“毒餐盒”拷问食品包装安全 邀行业人士及专家共论应对之策—— 需提高违法成本、降低违法收益
作者:记者陶琪… 发布日期:2010-5-11 15:20:47

 

  回收利用:能否适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

  新法制报:在6号令出台后,上海并未彻底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,而是制定回收利用的临时政策应对“白色污染”问题,为什么上海会采取这种回收利用的方法?

  董金狮:上海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实行“源头控制、回收利用、逐步禁止、鼓励替代”,并不是单纯的只做回收利用。上海通过每只餐盒向生产者收取3分钱的方式,补贴回收、运输和处理处置环节上的花费,在治理发泡餐盒的污染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。但这种措施也存在资金筹措困难、交费企业市场得不到保证等问题。

  夏青:我一直坚持“餐具无罪、人有罪”的观点,上海一直在坚持做回收利用,得益于人民的环保意识较高,垃圾分类、回收利用的执行效果较好。这种回收利用不是依靠传统的废品收购方式解决,而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回收机构,对学校、航空公司、餐饮机构等大量使用发泡餐盒的单位定点回收、分类处理,提高回收率。

  新法制报:上海的回收经验是否可以推广到其他地区,对全国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实施全面回收,以解决一次性餐具行业的发展乱象问题?

  夏青:一些专家提议对发泡餐具“松绑”,放宽条件。我认为,解决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问题,可以在尽可能减少使用的同时,采取回收利用的措施。在国外,回收利用占整个治理环境污染量的90%,而降解技术占整个治理环境污染量的10%。随着人们垃圾回收意识的提高以及回收工业的进步,我建议允许一些大型的企业生产发泡餐具,以满足市场供求,同时建立配套的回收机制,以应对环境问题。

  董金狮:我们之前在北京开展过发泡餐盒的回收活动,发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回收处理中存在许多问题,如运输成本高、清洗难度大,需要大量资金补贴,否则回收利用很难持续开展。这种方法仅适合一些经济条件相对发达、发泡餐具生产相对集中的地区,对全国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实施全面回收的做法几乎行不通。

  李静:在我国实行回收有很多困难。因为我们的回收体系和国外有所不同,国外的回收体系有经济杠杆进行调整,提倡污染者付费。我们的回收理念不一样,有利就收,无利就不回收,卖破烂为的是赚钱,而餐盒回收无利可图。我们需要一个稳定的、长效的回收渠道。我们一直都在观察,研究他们的经验。现在他们做得已经不如当初的效果那么好了,可见这种经验还不适合在其他地区推广。

  食品包装安全:需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

  新法制报:目前,很多企业被查处后仍在继续生产发泡餐盒,是否应当对食品包装安全监管进行专门立法,或通过其他方式加强监管力度?

  刘俊海(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):《食品安全法》对于食品包装问题已有明确规定,将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纳入了食品安全的范畴。现在的问题不是法律没有规定,而是法律的宣传还很不够,生产者和经销商们还没有意识到包装问题的严重性,及其潜在的法律风险。当然,执法不严、违法成本低、违法收益大也是一个问题。

  李静:我们需要对生产企业加强监管,但光靠行政手段查处的效果并不好,更重要的是人的观念的转变。我们在主流媒体上加大了对资源环境、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。同时,有关部门也在加紧对一次性餐盒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制定强制性标准。查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,特别是“毒餐盒”,是一个系统的过程,产业政策、行政措施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。

  新法制报:对于整治“毒餐盒”生产和销售,以及未来应对食品包装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,大家有什么样的建议和意见?

  马高坡:现在老百姓还分不清什么产品是合格的,更多的时候要靠企业自己凭良心做事。对于一些不自律的生产者,不能仅靠罚款去查处,罚款过后,被罚的企业肯定要开工,加班加点把罚了的钱给赚回来。只能加强监管和宣传力度,让用废料生产的产品无法上市,就好比处理酒后驾车,现在国家罚得严了,直接拘留你,你自然就不敢酒后驾车。

  刘俊海:我建议按照“双升双降”的理念,完善食品包装与餐具领域的执法和司法机制。所谓双升双降,是指提升消费者维权的收益,提升商家的违法成本,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,降低商家的违法收益。《食品安全法》的出台,就体现了这一理念。食品安全问题既要依靠执法部门履行职责,加大处罚力度,更要依赖广大的消费者用法律武器,通过提起诉讼、仲裁,或者向消协投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,从而加强商家违法的法律责任,特别是民事责任。

  □文/记者陶琪 实习生成锦霖 李志强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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