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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童火车上摔伤粉碎性骨折 铁路局赔付六万元
作者:未知 发布日期:2010-7-9 14:59:10


  本报济南7月8日讯(记者李文鹏 通讯员 方云 徐福俊)7岁的女孩婷婷(化名)随父母乘坐火车时,不慎从卧铺的上铺摔了下来,造成左臂粉碎性骨折,经鉴定为伤残九级。事后,婷婷的父母将济南铁路局诉至法院。8日,经法院调解,婷婷的父母拿到了济南铁路局支付的6万元赔偿款。

  2009年7月27日,婷婷跟随父母外出,乘坐由青岛至北京的T26次列车,即将到达终点站时,婷婷准备从上铺下来,不料因列车晃动,身体失去重心,一下子从卧铺上摔了下来。婷婷当时就感到左臂剧烈疼痛,不能动弹。后经医院检查,婷婷被认定为左臂粉碎性骨折,伤残等级为九级。

  事故发生后,婷婷的父母多次与青岛铁路【鸡精块包装机】有关部门进行协商,但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。今年4月26日,婷婷的父母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,以婷婷的名义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济南铁路局赔偿婷婷各项损失共计127339.64元。据了解,这是我省首例列车内人身损害赔偿案。

  该案受理后,原被告双方分歧仍然较大。被告认为原告父母让女儿独自睡在上铺是造成本案产生的原因,应承担全部责任,被告仅须承担医疗费用,并认为原告如依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来鉴定则可能不构成伤残,要求法院重新鉴定。

  恰巧此时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 刚实施不久,“新解释”加大了对铁路方的责任:即使没有过错,对未成年人也要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法官认为,目前存在两种事故鉴定标准(工伤事故鉴定标准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),而鉴于本案情况并不属于交通事故,不适用交通事故鉴定标准,另行鉴定没有任何意义。

  法官同时也向原告父母讲明,让七岁的女儿【食品包装机】单独睡在上铺,自身也未尽全监护义务,由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。最终,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,济南铁路局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,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(记者 李文鹏)